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,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30余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均对“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”作出规定部署。生态环境部协同有关部门,立足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性监管职责,不断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,取得积极进展。
11月28日,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崔书红在11月例行发布会上介绍,生态环境部协同自然资源部积极指导31省(区、市)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,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占陆地面积的30%以上,覆盖了所有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、生态脆弱区和生物多样性发布关键区,90%的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和74%的野生动植物得到了保护。
崔书红表示,在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方面,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编制印发《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(试行)》;聚焦“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、面积不减少、性质不改变”的监管目标,生态环境部制定了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(试行)》,印发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(试行)》;出台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保护成效评估(试行)》等七项标准规范。同时,自2020年起,生态环境部组织天津、河北、江苏、四川、宁夏等省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试点工作,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流程,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制度。
在建设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方面,崔书红介绍,目前,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已经在生态环境部“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”上线试运行,并初步建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库。平台正式运行后,可以及时将监测结果推送给管理人员,发挥“天—空—地”一体化立体监测作用,成为生态环境部履行监管职能的“千里眼”、“顺风耳”和“预警机”。
“下一步,我部将持续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,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为依托,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流程,及时发现生态破坏问题并监督整改落实,保障生态保护红线持续提供优质生态产品,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。”崔书红透露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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